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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州节前筛查“放心肉”,237家店中17家被立案查处

来源:齐鲁壹点   更新时间:2018-01-26 10:07

  春节将至,胶州市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237家猪肉商铺进行了检查,对17家违规严重的业户依法立案查处。

  随着春节临近,自上周以来,胶州市综合执法局针对农村市场生鲜猪肉交易特点,开展了“实施放心肉工程,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整顿猪肉市场经营秩序”集中整治行动,行动开展以来,综合执法局共出动执法队员700余人次,检查规范相关业户237家(点)。通过检查发现全市农村集市大部分经营业户均能按照要求销售定点屠宰场两证两章齐全的猪肉,但也有极少部分经营业户对生猪销售的规范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少合法销售要件,执法官对存在问题的业户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中17家违规严重的业户依法立案查处。

  下一步,综合执法局将加大力度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生鲜猪肉消费常识等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放心肉,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同时将开展生鲜猪肉专项抽样检验,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经营户公开通报并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办,切实维护生鲜猪肉市场消费安全。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提醒猪肉销售从业者,根据法律规定: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肉类及其制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得将“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人用药品、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生猪。违反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对饲喂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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