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3月14日讯(记者胡琼兰 张东方 通讯员陈靓)昨日,市工商局消委会、食品科联合发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违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比较突出。
【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食品案】
案例1:花生奶已过期
经营者自改生产日期
2013年5月2日,醴陵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王某的仓库内,发现涉嫌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某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经查证,当事人王某将已过期的某花生牛奶产品饮管孔处所标明的“在此日期前饮用最佳”及产地代码,用酒精全部消除,重新用打码机打码,更改生产日期。
醴陵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完的某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144瓶,并处罚款25000元。
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2:经销假冒“酒鬼酒”等高档酒类
2013年1月30日,天元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巡查时,发现张某经销假冒高档酒类。天元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依法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酒鬼酒18瓶、酒鬼酒(内参)2瓶、剑南春酒13瓶,水井坊酒1瓶、长城1992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4瓶,并处罚款13000元。
案例3:市民自产“怡寳饮用水”出售
2013年7月23日,醴陵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在当事人赵某自有房屋内发现有包装标“怡寳”的瓶装饮用纯净水成品及其生产设备、原材料,未见营业执照。
经查证,赵某于2013年3月份从广东省佛山市购进了一套反渗透制水设备和一套瓶装水封装设备,同时购进外标“怡寳”的包装箱和配套的瓶子、盖子、贴膜、封装胶带。
当事人未通过“怡寳”商标注册所有人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于2013年4月生产加工标有“怡寳”、规格为555ml×24瓶/箱的瓶装饮用纯净水554箱。醴陵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19500元。
案例4:销售假冒果味饮料60箱
黄某于2013年6月从长沙市高桥食品批发市场购进120箱“**冰冰”果味饮料,2013年6月21日已对外销售60箱,货值为6600元。2013年6月21日,经该商标所有人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认定,黄某所售产品为商标侵权产品。醴陵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果味饮料60箱,并处罚款6000元。
解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张某、赵某和黄某的行为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赵某的行为还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不符合标准要求案】
案例10:啤酒瓶抗击力度不够容易爆裂
株洲某啤酒经销公司被罚3500元
2013年7月25日,省工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眼镜玻璃搪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株洲市某公司经销的“**牌酒” 的啤酒瓶抗击项目进行抽检,其中330ml“**啤酒”的啤酒瓶所检抗击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株洲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的不符合国家标准“**” 啤酒48箱;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并处罚款3500元的决定。
解读: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