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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20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孙蔚 齐建轩) 近日,家住齐河县的犯罪嫌疑人米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齐河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米某从2011年3月开始,在自己家中私设毛猪屠宰场。为获取更大的利益,米某印制了收购病死猪的小广告,在齐河、禹城、济南等地张贴。将收购来的患有严重疾病或死因不明的毛猪,经屠宰、分割后,猪肉、猪头、猪内脏等按合格猪肉产品销售给济南市、齐河县城区及周围菜市场的商贩。
2013年12月1日开始将收购来的死因不明的部分猪肉产品加工成熟食在周围销售。先后收购病、死猪700余头,销售病、死猪肉产品6000余斤,非法获利18000余元。
米某在明知是病死猪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私自屠宰后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齐河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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