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给孩子买了一款补锌产品,发现包装盒上标示的‘鲁卫食证字’批号已经过了有效期。”一位山东济南市民近日向本报反映了他的遭遇。据了解,“鲁卫食证字”是由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人核发的卫生许可证,2009年已停止核批。然而,记者近日在济南市走访调查发现,市场上仍然可以看到不少产品标注着该类卫生许可证。
批号涉嫌过期
济南市民张先生近日致电本报山东记者站称,不久前,他到该市一家药店给孩子买了一款补锌产品,正好,一位医生朋友来家串门,看到那盒产品后说的一句话让他大吃一惊:“这产品的卫生许可证都过了有效期了,怎么还买给孩子吃?”
张先生所购的产品名为欣易康达牌锌硒宝。朋友告诉他,根据产品上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鲁卫食证字(2007)第370800—040023”,该许可证是2007年核批的,有效期是4年,早已失效。
记者查阅2006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证了张先生朋友的说法。该办法规定,卫生许可证按卫生部统一规定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卫生许可证分为大证和小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发放大证,不具备法人资格及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发小证。大证有效期为4年,满4年换发新证,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4年。小证有效期是一年,每年换发一次新证。
记者还了解到,1995年10月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赋予了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的职能,2009年6月修订版《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上述职能从卫生部门划转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改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在2009年底停止了卫生许可证的核批,根据大证4年有效期来计算,山东省卫生厅核发的“鲁卫食证字”卫生许可证大部分已经失效或者濒临失效。
或是假冒产品
张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上述产品包装盒上,没有标示“生产厂家”字样,在卫生许可证批号下面写着一个公司名字——“济南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19号326室”。
日前,记者根据上述地址来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进行了走访调查。记者沿着该路来回走了好几遍,也没有找到”119号”,周边的居民也不知道有“119号”。
记者到山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监督处联系采访,对方告知,在卫生生产监管职能划转之前,卫生许可证的监管由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来承担,建议记者到该所采访。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许可证号“鲁卫食证字(2007)第370800—040023”已经过期作废,任何厂家和个人都不得凭该批号再生产产品。
经查询,上述批号号码段属于该省济宁市的普通食品批号。该所有关负责人分析,张先生所购产品可能是假冒产品。由于食品生产监管职能2009年已划转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无权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
消除监管盲区
连日来,记者在济南走访了多家药店,发现不少在售食品的包装盒上标示着“鲁卫食证字”许可证批号,其中不少明显已经过了有效期。
为何卫生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鲁卫食证字”产品仍在市场上销售?有关部门为何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法》赋予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生产的职能。记者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了解到,2009年《食品卫生法》废止后,质监部门就开始颁发食品安全许可证,此前没有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仍然可以使用,可谓当时是“两证”并存状态。此前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到期后,质监部门予以换发食品安全许可证。随着今年全国“两会”之后开始的政府职能调整,目前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已经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
山东省食品药品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当时卫生部门颁发的“鲁卫食证字”的卫生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保健食品,由省级卫生部门核发,目前仍在配合国务院卫生部门审查的批件使用,由该处负责监督管理;另一种是普通食品,由该省各地市卫生部门核发。从上述“鲁卫食证字(2007)第370800—040023”卫生许可证号来看,这是一种普通食品,不是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
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发水就此分析指出,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由此可能带来的监管缺位问题,采取有效应急应对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