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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经济网苏州7月17日电(记者 袁亚光 通讯员王晓伟)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2014年第43号公告《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细则》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代理商(以下简称:进口食品企业)不良记录使用管理。该细则规定,进口食品企业如有多次不合格产品记录,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质检总局将根据研判结论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
相比过去对于进口食品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新的《细则》更加严格。一是建立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公布,将对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二是实施对象更广,涵盖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代理商,问题严重时,还对向我国出口问题食品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同类食品产生较大影响。三是要求更加严格,进行分级管理。对于进口食品在一定时间内检出不合格达到一定批次时,要求提供不合格项目或者全项目检测报告,进一步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因此,吴江检验检疫局提醒各进口食品企业,一定要认真学习《细则》内容,提升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对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起责任,避免因不良记录而造成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