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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十大危害食品安全案例
时间:2014-01-02 10:07  浏览次数:

  今年从3月份开始,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7月4日上午,凤凰网河南频道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击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已审结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01件,生效判决人数226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3件37人,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7件9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37件102人。

  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对外发布了“地沟油”案等十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十大案件的犯罪领域既涉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食用油、牛肉、猪肉、羊肉、乳制品、腐竹、血块、米皮等食品,也涉及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医用注射液、婴幼儿药品、保健药品等。

  典型案例:卖了6年地沟油 判处15年罚金600万

  安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张忠民、张俊强伙同张俊杰(另案处理)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从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郭沟村济南发达脂油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地沟油”,再标上“棉2”标志,以食用棉籽油的名义和低于正常棉籽油的价格在滑县长期大面积销售。销售范围有学校学生食堂、粮油店、饭店等营业场所。案发前,所进“地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油品经鉴定,系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忠民、张俊强伙同他人为追求高额利润,明知“济南发达脂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是不能食用的工业用油,仍大量进货,长期销售,销售金额已超过200万元,严重危害了食用人群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忠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俊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2013年4月2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忠民、张俊强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终审裁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忠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张俊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处力度:使犯罪分子倾家荡产 失去再犯经济条件

  “101起案件,共判处罚金1554.1万元,大多数案件都判处了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款。”河南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介绍,全省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加大了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使违法犯罪分子“倾家荡产”,失去再犯的经济条件。

  田立文介绍,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各级法院加大对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同时依法运用收缴犯罪工具等各种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彻底剥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资本。

  对于使犯罪分子“倾家荡产”的说法,河南省高院刑二庭庭长陈殿福解释说,“倾家荡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经济上进行顶格处罚,并不是让其失去生存条件。比如一个被告有家庭,但是他的家庭成员并未参与犯罪活动,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使其失去再犯的经济条件,而不是要使其家人失去生存条件。”

  田立文要求,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下一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认识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继续把它放在突出位置,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字当头,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力度,加强法制宣传;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立法不断健全,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效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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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