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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国于2013年5 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600万股,套利超过3.2亿元,但随后碧水源于5月9日、10日分别披露了“以7243万人民币出售参股公司云南水务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9%股权”及“出资9000万元成立合资公司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事项。
根据《证监法》规定,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何愿平向记者否认了违规的说法:“这两个协议披露的成交金额,在公司的体量上看,根本不构成重大事项,其次,在时间点上,纯属偶然的事件巧合。”
然而,何为重大事项,是否有一个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显示,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据此分析,上面提到的碧水源出售子公司股权和投资新公司均属于重大事件。”吴昊告诉记者,“但只要刘振国先生不是在上述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实施减持,就不算违反相关规定。不过,从减持和投资事项公布的时间点来看,刘振国的确有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减持的嫌疑,当然,这还需要相关证据的进一步佐证。”(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