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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运公司违法收千万元押金 员工违规即没收
时间:2014-04-23 10:55  浏览次数:

河南省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运公司违法向乘务员收取8000元押金

  新乡市新运公司违法向员工收取“信誉保证金”, 其中乘务员每人8000元,司机每人10000元;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押金也被没收。新运公司回应,押金不允许收,合法不合法很为难。

  “信誉保证金”违规即没收

  近日,家住河南省延津县的屈玉玲向媒体反映称,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运公司)已经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却不退还入职时所交的8000元押金。

  屈玉玲于2011年7月到新乡市新运公司工作,被安排到延津县分公司任客运乘务员。

  2012年12月1日,她在延津县至卫辉市的客运班线售票时,因中途未及时给乘客撕票被新运公司稽查人员发现,后被暂停工作,并于今年1月被新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屈玉玲说:“当时没撕票,因为平时在那地方没上过人,乘客给10块钱,不知道该收4块还是5块钱,想着到站问问,半道被稽查队拦住了。”当天,新运公司向屈玉玲询问情况后,便让她暂停工作,回家等消息。

  一个月工资才一千二三,屈玉玲觉得“划不来”。当初去新运公司上班也是家人的意思,“父母想着女孩子有个工作将来好找婆家”。而家人为她跑工作花了两万元,算上被新运公司没收的8000元押金,“挣的钱还没有给公司的多”。

  郭慧和屈玉玲同时进入新运公司,二人同为延津分公司的乘务员。据郭慧介绍,2013年夏天,她在延津至新乡的公交车售票中因忘记给乘客撕票,中途被稽查队发现,后同样被暂停工作。

  在等待期间,家人曾托人说情,希望她能回新运公司继续上班。但新运公司让她上交8000元的“信誉保证金”收据,然后再交8000元作为新的“信誉保证金”。

  据郭慧介绍,在此前不久,她曾因票包里多了一元钱被延津分公司罚了2000元。她说:“公司发车时给每个售票员300元零钱,规定票款必须一致,如果钱少了被查到就算贪污,多了就被罚。”

  “就连车内有废票,也会被罚。”屈玉玲说,这种情况一般罚100元,但不会开票。被延津分公司稽查队发现一般罚款就没事了,被总公司稽查处查到就没那么幸运了。

  稽查队被指钓鱼“执法”

  据屈玉玲介绍,新运公司乘务员的流动性很大,该公司经常招聘售票员,而每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的员工就有几十人。

  “听公司人说,稽查队平时在路上检查都是故意找人做诱饵,跟钓鱼‘执法’差不多。”屈玉玲说,他们查到你违反公司规定就没收你的“信誉保证金”,你要想继续在公司干,就得二次交押金。

  因违反新运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光乘务员,还有司机。王志清就是因为10元钱未投到箱里被新运公司解聘的司机之一。

  司机李明浩也因给人车上捎带东西未收钱而被新运公司开除,他们的10000元“信誉保证金”也同样被没收。

  新运公司回应:押金不允许收

  今年1月26日,屈玉玲接到新运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对于这笔数目不小的“信誉保证金”,新运公司给出的说法是,“根据公司稽查规定,押金被没收了。”

  4月21日下午,媒体和郭慧、屈玉玲一同来到新乡市新运公司稽查处,一李姓处长询问情况后说,“钱款没收了,不能退。”

  在政工部,张处长回应说:“收取风险金、押金不允许收,因为司机乘务员直接和钱款打交道,不像商场有收银的地方,所以说司机和乘务员都把控不住,这个漏洞很大,合法不合法很为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据屈玉玲介绍,新运公司每名乘务员和司机分别交8000元和10000元的“信誉保证金”,仅延津分公司就有司机和乘务员近200人,12家客运分公司加起来在千人以上,仅押金一项就能收取千万元,而这些违法收取被没收的钱又到哪里了呢?

  针对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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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