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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大米事件引追问:食品召回制度能否尽快推进
时间:2014-07-08 10:43  浏览次数:

  这是一起蹊跷的事故,20多只麻雀在抢食了码头上散落的大米后相继死亡,而相关机构检测的结果是大米合格。

  截至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稿时,依然没有对麻雀死亡原因的最终解释。但这批大米已经从湖北宜昌运到重庆,部分大米已进入市场流通。

  值得思考的是,这些大米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面对这种风险不明的情况,应该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呋喃丹的源头是最大隐患

  7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参加了一个会议,与会者议论纷纷的话题与会议主题无关,正是最近死亡的20多只麻雀。

  “大家都觉得很奇怪,麻雀吃了大米后死亡,而检测报告却显示大米合格。”胡颖廉说,这种事情以前几乎没有遇到过。

  6月29日,一艘货船在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码头装运大米,一些麻雀趁机抢食散落在地的大米,结果却相继死亡。

  令人尴尬的一个事实是,以往我们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判断是基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情况,而在此次事件中,死亡的是动物,并没有人员的伤亡。这也使得人们在面对“麻雀大米”事件时有些无所适从。

  当天,宜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对大米进行了检查,连夜检查之后没有发现问题。6月30日,这批大米离开宜昌,被运往重庆市。

  7月3日,宜昌市政府发布消息称,死亡麻雀被送检,初步发现麻雀体内含有呋喃丹成分,属于中毒死亡。

  7月4日,重庆食品药品检验所发布消息称,对13个大米样本进行检验,没有发现呋喃丹成分。

  同一天,湖北发布的消息显示,宜昌市公安局、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宜昌市土肥站、宜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对码头装卸传输带下面散落的大米、玉米、谷糠及土壤进行取样检验分析,结果表明码头装卸散落物和土壤中均不含呋喃丹成分。

  呋喃丹成为此次事件的核心,但呋喃丹的源头至今没有被发现。

  中国农业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觉得很困惑,呋喃丹是用在种子上的农药,原本就是防麻雀的。但这种农药只在搅拌种子的时候使用,并不会出现在粮食成熟后的果实上,而现在也不是播种的季节,呋喃丹出现的可能性很低。

  “会不会是在装运大米的时候,有人把呋喃丹拌在大米里,用来杀死麻雀,防止麻雀抢食装运中的大米?”这位教授猜测道。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食品安全博士钟凯告诉记者,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大米没有问题,那么麻雀的死亡可能就是在别的地方误食了含呋喃丹的东西,恰好在码头上吃了大米之后毒性发作。但呋喃丹的源头在哪里,完全无法猜测,需要一点一点去排查。

  呋喃丹又称克百威,在2014版的中国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单中,属于限用农药。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是呋喃丹禁止使用的范围。这也就是说,在此范围外的粮食种植等范围内,呋喃丹是可以使用的农药品种。

  国家某部委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这个事件有些说不通的地方。20多只麻雀集中死亡在同一个地方,体内都有呋喃丹。如果这个地方有呋喃丹泄漏,那应该有更多的麻雀或别的动物死亡,而不仅仅是这20只麻雀。

  这位官员早年曾从事流行病学研究,在他看来,现在仅仅排除了大米的隐患还远远不够,“呋喃丹的源头没有找到,这才是最大的隐患,如果有人接触到被呋喃丹污染的农产品、食品,食品安全就会出大问题。”

  食品召回制度能否尽快推进

  让人纠结的是,一边是死亡的麻雀,另一边则是涉事的大米进入市场流通。

  7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经检查该批大米有230公斤流入市场。当地政府通过电视台、手机报等方式召回流入市场的大米。但截至7月4日14时,尚有55公斤大米未召回。

  “这是一个很难办的事情。”胡颖廉说,事故原因还没有真正查清楚,安全风险没有消除,但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允许对这样的农产品、食品进行暂扣、召回处理。

  那位国家部委的官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果宜昌、重庆两地的检测机构对这批大米进行检测,发现有问题,那这批大米必须要封存暂扣处理。但现在两地的检测报告都认为大米是合格的,那从法律上来讲,这批大米是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是合法的。

  但是,在胡颖廉看来,尽管两地的检测报告都认为这批大米是合格的,但检测合格并不代表没有风险,也不代表对健康没有可能造成损害。毕竟,麻雀的死亡还没有找到“元凶”。在这种情况下,这批大米应该谨慎处理,而不是进入市场。

  矛盾在这里出现,大米检测合格,但食用了大米的麻雀死亡的源头没有找到,在这个阶段,这批大米是否该进入市场流通?

  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国家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这部法律对怎样进行召回,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召回,没有详细的规定。

  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几种召回的情况,比如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比如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但如果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没有发现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谁来进行召回处理呢?这部法律暂时没有规定。

  该法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如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在这里并没有提到这些食品是否应该召回。

  “实际上,食品的召回还没有真正落实的办法。”胡颖廉说,比如对这次麻雀死亡事件,原因不明,但风险存在,怎么办呢?还没有办法。

  在胡颖廉看来,类似这样的事件需要有规则来规范,暂时还弄不清楚的,就先行召回,保障安全最重要。在召回问题上,药品的召回管理办法值得借鉴,只要药品中有可能影响安全的成分,就可以先行召回。

  根据我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被称为安全隐患。当出现这种安全隐患的时候就需要主动或被责令进行药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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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