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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昨天连发两道关于婴幼儿奶粉的“紧箍令”,要求婴幼儿奶粉禁止贴牌生产,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相同原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对生鲜乳、原料乳粉、乳清粉进行批批检验,确保原料质量可控。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做好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记录。(记者 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