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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收购病残死猪 加工成冷冻肉出售
时间:2013-12-21 11:11  浏览次数:

  为牟取一己私利,竟不顾他人健康安全,收购病残死猪,贩卖、屠宰后将病残死猪进行冷冻销售。2012年11月,番禺区捣毁一个病残死猪非法屠宰加工点。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涉案人员胡某江提起公诉。

  2012年9月份开始,湖南籍女子胡某江与其男朋友廖某成为牟取经济利益,以每斤1-3元不等的低价,从番禺区石楼镇一些猪场收购病残死猪,而后将部分原只猪运至增城市桥头镇贩卖,另一部分拉到石楼镇某村一鱼塘边私自屠宰,冷冻猪肉用于销售。

  同年11月4日凌晨,番禺区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捣毁该非法屠宰加工点,当场抓获正装载冷冻猪肉准备发货的胡某江,并查扣原只猪2头、生猪胴体和猪皮共1461斤及磨刀、刀具等物。廖某成则趁乱逃跑,一月后在增城被抓获。

  经番禺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现场临床检查,扣押的上述生猪胴体与死猪均嗅检有异味,死猪的嘴角、鼻孔有虫蛆爬出。经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检验,该批猪肉中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国家标准,已发生腐败变质,该猪肉为死因不明的病害猪,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人进食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目前,扣押的猪肉已经高温高压无害化处理。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涉案人员胡某江提起公诉。胡某江、廖某成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规定,贩卖屠宰病残死猪,可能造成进食后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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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