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青年低价从外地收购廉价啤酒,再贴标冒充正品“崂山啤酒”销售,不到一年时间就出货2万包,牟利近10万元。日前,李沧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回某等售假团伙成员进行集中宣判。
2011年,80后男子回某和兄弟几人一起到青岛打工,因没有什么特长,几人做起了货物运输工作。有一次回某到李沧某批发市场送货时,发现有的批发部销售的“崂山啤酒”有问题,一包啤酒有9瓶,有一部分是真品,也有一部分标签是假的。在和送货人聊天时,回某得知有人专门从外地购买假崂山啤酒的标签,然后贴到其他品牌啤酒上,以次充好,这种“崂山啤酒”利润很大。为此,回某让送货人介绍门路,并根据送货人提供的信息,找到了加工假啤酒的小作坊。
获得“授权”以后,回某几人开始忙活起来,为了拓展销路,他们分头在不同批发市场寻找下家,回某主要负责联系货源,其他几人则负责送货,为了吸引买家,回某还给啤酒制定了低价,一包总共9瓶,销售价只有12元,平均每瓶不足2元。
从2011年7月开始,回某等人的生意正式开张,“崂山啤酒”在李沧、城阳等几个批发部销售。截止到2012年5月,才一年不到,几人就销售假冒崂啤近2万包,盈利近10万元。
不过,回某等人的销售行为很快引起了崂山啤酒生产厂家的关注,随后厂家联合民警准备对回某等人实施抓捕。2012年5月底的一天,回某的三名亲戚在暂住处卸下了3000包啤酒,其中的400包是准备当天送到李沧某批发市场的批发部销售的,谁知这400包啤酒刚从车上卸下就被民警当场拦截,经崂山啤酒厂工作人员鉴定,啤酒上张贴的“崂山啤酒”标签均为假冒标签。
到案后,回某等人对销售假冒崂啤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回某等人公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回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其余几人也分别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