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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含乳矿物盐进口婴幼儿食品 消费者起诉获10倍赔偿
时间:2014-07-08 21:25  浏览次数:

原标题:销售含乳矿物盐进口婴幼儿食品 消费者起诉获10倍赔偿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重庆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款进口的婴幼儿食品后发现,该食品含有乳钙成分,而根据国家卫生部相关规定,乳钙作为新资源食品,只能用于除婴幼儿食品外的其他食品,日前,该消费者将相关销售商及代理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

  2012年9月,李某在贺某经营的重庆沙坪坝区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了7盒某品牌乳钙软胶囊,该胶囊外包装载明100%新西兰原装进口,而产品说明书载明该胶囊适用于一岁以内婴幼儿,营养成分表一栏载明胶囊含有乳钙成分。

  李某称自己给孩子服用了该产品一个多月后,偶然在网上查到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得知,该产品含有大量的乳钙,不能用于婴幼儿食品,因此,该产品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属于应当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李某遂将该产品的销售者贺某及进出口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李某向法庭举示了一份卫生部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卫生部已批准乳矿物盐(申请名称为“乳钙”)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用于除婴幼儿食品外的其他食品。一审经核实,该份告知书确系卫生部所出具。

  庭审中,销售商贺某举示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称涉案产品已经检验检疫合格。但李某认为,即使涉案产品符合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也不代表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可以明确乳矿物盐(申请名称为“乳钙”)为新资源食品,不能用于婴幼儿食品,而从涉案产品的说明书可以看出,该产品系婴幼儿食品并使用了乳钙作为配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贺某、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应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销售者贺某退还货款980余元,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向李某赔偿10倍的货款。

  一审宣判后,销售者和代理商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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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