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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大幅提高消费者赔偿标准
时间:2014-06-25 13:26  浏览次数:

食品安全法大修:大幅提高消费者赔偿标准

字号:时间:2014-06-25 09:25:11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蒲晓磊

第二,强化了企业责任的落实。第一,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二,建立了食品追溯管理制度。实现产业链中后位对前位的监督,依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制约来实现监督,避免了政府监管企业产生腐败的可能性。

第三,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安全有其特殊性,有时候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并不会马上显现出来。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既能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

第四,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这一点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但仍然有不合理之处。“购物网站的定位是经营者还是规则制定者?这一点应当分清楚。其实,他们也在积极进行管理,如果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他们而言也不公平。”

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写入。这一规定,将食品安全责任直指生产经营者。

修订草案规定,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可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以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远远高于现行食品安全法5-10倍的处罚标准。同时,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也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参与起草的专家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指出,加大处罚力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仍然需要有一些细则。比如针对小商贩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同时,也有一些企业提出,食品有问题未必都是企业故意造成的,只靠处罚不能解决所有食品安全问题。

草案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此外,草案规定,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具虚假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大幅提高消费者赔偿标准

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较低,一直被认为是导致我国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告诉记者,这是对广大消费者利益极大的损害。“我买包方便面吃坏以后,赔偿给我十包方便面的钱,这样的违法成本太低了。这是把侵权行为作为违约来处理的,应该纠正为‘全部损失上加十倍’。”

此次的草案将这部分内容修改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刘俊海建议,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不局限于十倍,而是上不封顶,“否则一个几元钱的食品,消费者再打官司也可能赔钱,会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困境”。

刘俊海认为,食品安全法必须贯彻双升双降的原则:提升经营者的失信成本,降低其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大幅高于失信收益;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降低其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大幅高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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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