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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22日在宪报刊登《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建议规定除非获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任何人若违反有关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
政府发言人说,我们认为近期配方粉供应链失效的情况与水货客的活动有很大关系,水货客庞大的需求往往引致本地母亲严重缺乏某些牌子的配方粉。修订规例旨在打击从事水货活动的人士,把大批配方粉从香港供应链中带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