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了蛋糕,回家却发现已过了保质期,在找超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男子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宣判此案,判决超市一次性退还顾客货款,并判超市“假”一赔十。
2012年12月15日,市民黄先生在南昌某商场购买“圣代杯”(奶制食品)一盒,价格为4元。黄先生回家后发现“圣代杯”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2012年12月14日,已经超过保质期限。由于和超市协商不成,黄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黄先生提供的发票及蛋糕原物,不能说明发票的日期对应的就是这个蛋糕,同时该超市作为一个大型零售企业,针对杜绝销售过期食品,有非常完整的检查体系,消费者不会买到过期食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有原告黄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及购买的圣代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超市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进行销售牟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利,故原告黄先生要求超市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