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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一超市售过期袋装桂圆 赔偿消费者1800元
时间:2013-12-18 14:44  浏览次数:

  “刚刚才买的桂圆,外包装上既有‘质量安全’标志,这个标志2010年就不用了,生产日期却是今年,不敢吃!”从外地来达州访友的廖先生提着从超市购买的23袋桂圆,满脸的无奈和担忧,怀疑是过期商品。近日,廖先生向达州市通川区消委会东城分会投诉,要求商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假一赔十的赔偿。

  桂圆发霉不敢吃

  据廖先生讲诉,他和朋友在达州一超市内购买了23袋某品牌福建特产桂圆,“准备打算当做礼物送人的,结果桂圆却有问题。”廖先生购买的桂圆单价12.5元,共花费287.5元。

  廖先生回到家中,打开其中一袋发现一股难闻的发霉味道窜了出来。随后,通过他发现商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两个,一个是压印在包装袋底部的,已基本磨平,生产日期无法看清楚,另一个生产日期是“2013年1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此外,包装上还显示“质量安全”的QS标志。廖先生怀疑是商品已过期,商家擅自篡改了生产日期以便继续销售。随后,廖先生到达州市通川区消委会东城分会投诉,要求商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假一赔十的赔偿。

  工商检验已过期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工作人员发现商品包装袋的正面印有“质量安全”的QS标志。

  据了解,从2010年6月1日起,所有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识“质量安全”字样已改为“生产许可”。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即质量安全)包装物。廖先生在超市购买的商品包装袋上依然印有“质量安全”的QS标志,经仔细辨认,包装袋上压印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显然,该商品早就过期。

  超市赔偿上千元

  “所幸桂圆均未被食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消委会工作人员与超市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根据相关规定,超市对消费者作出退货处理,并向消费者赔偿包括商品价款本金在内共计1800元。

  通川区消委会东城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看清楚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QS标志,如果发现商品过期、变质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或消委会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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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