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图文直播。
[16:17:43]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3年11月22日,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商铺被列为旧城改造的拆迁范围,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诉自本院。
[16:18:25]
[主持人]:
庭审直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现在由导播带领大家进入庭审现场。
[16:20:00]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在庭审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发言、提问,如对庭审有意见,可庭后书面向本庭提出;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请大家确认是否已将通讯工具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16:20:27]
[审判长]:
黄定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颖颖,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宇,广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宁市嘉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波,市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苏拥政,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水娟,广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16:31:53]
[被告]:
证据1:《关于下达2013年“三旧”改造项目计划(第五批)的通知》(南发改投资【2013】214号),证明项目列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证据2:2013年9月11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项目符合程序规划。
证据3:2013年9月12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据4:2013年11月1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资金到位证明,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证据5: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证明项目具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证据6:南建征预【2013】26号《征收预公告》与公布情况,证明征收部门将征收范围、限制事项公告告知公众。
证据7:房屋登记调查结果及公布情况,证明征收部门履行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程序。
证据8:《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布情况以及意见反馈、修改情况,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证据9: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通知、签到表,证明政府各部分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
证据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已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证据11:市建委关于对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决定的请示(南建报【2013】470号),证明征收部门依法对征收决定进行请示。
证据12: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明作出征收决定前已依法经过常务会讨论决定同意征收。
证据1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事实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明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1-13可以证明被告作出本案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7:06:14]
[原告]:
对证据1:《关于下达2013年“三旧”改造项目计划(第五批)的通知》(南发改投资【2013】214号),该份证据被告是想证明列入本市年度发展计划,我们对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因为南宁市发改委和南宁市城乡建委是没有盖章的。且该文件是不予公开的信息,这属于政府的内部文件,原告不可能知晓文件的内容,不能知晓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而这个文件一开始就被列入不予公开的信息,也就是说这个项目一开始就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且是根据市领导的相关批示精神该项目才列入本市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显然是违法的。被告提供该份证据想证据10+1项目列入本市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据是不充分的。
对证据2:2013年9月11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根据证明的内容,寥寥几个字,证明能证明南糖项目符合程序规划。而且应该提供规划改建蓝图,但是本案并没有提供,我们不知道改建之后的状况是如何的。
对证据3:2013年9月12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文件属于内部文件。根据该证明的第一、第二行,规划局应该是有137号蓝线图的,南糖项目是一个系列案,之前已经开过2次庭了,但是这张蓝线图一直没有提供,我们觉得程序是违法的。
对证据4:2013年11月1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资金到位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提供这份证据是想证明征收补偿费用26亿元已经到位,但是没有转账人的凭据,也没有进账证明,也没有金融机构的存储证明。
对证据5: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因为被告提供的该份材料的原件和我们持有的复印件是不一致的。且补偿方案上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落款日期,这份补偿安置方案是什么时候、什么单位制作我们不知晓。根据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17条的规定,补偿方案应该是由建委。在补偿方案的第3页倒数第11行提到了规划蓝图,但是张贴公告的内容中是没有规划蓝图的。被告没有提供得出规划蓝图,那被告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补偿方案第四页倒数第6行,行政决定的公告期是7天,行政诉讼时间是3个月,我们的安置方案在这些期限没有届满的时候,就要求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安置方案第5页载明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但是在条例第21条规定,被告如此规定,是剥夺了被告对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在安置方案第6页最上面的第三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的分类价格的95%进行补偿。众所周知,10+1商业大道双号的商铺是没有房产证的,导致没有房产证,是因为江南区政府和国凯公司造成的,那对这些没有房产证的业主进行95% 的补偿是不合法的。因此,我们觉得征收决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对证据6南建征预[2013]26号《征收预公告》与公布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在预公告第2页最上面,建设项目立项批复蓝线图同时在征收房屋内张贴公布,但是公布的内容中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蓝线图并没有张贴。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我们自始至终没有看到过。请法庭注意,张贴记录的见证人除了最后的征收决定的见证人不一样之外,其余的每次张贴的见证人三人都是一样的,见证人不是张贴时见到的人随机签字吗?为什么每一次都是相同的三个人?是政府聘请的托儿还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呢?
对证据7摸底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摸底明细表盖章的江南区政府和江南区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查摸底应该是城乡建委完成的。在调查表中,属于业主商铺这一。根据条例第15条和办法第12条的规定,调查结果是必须要有“权属”的内容。被告连房屋权属人是谁都不清楚,肯定送达不到业主,业主也无法反映意见。我们认为这个所谓的摸底调查只是一个形式。且摸底明细表没有落款日期,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作出的。根据办法第17条的规定,摸底调查是在安置办法草案作出之前,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是不能证明其已经进行了调查摸底。
对证据8《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因为公告只是张贴在亭洪路46、48号,包括原告方在内的很多业主根本就不知情,业主根据就无法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是2013年10月17-11月15日止,张贴公告的时间是2013年10月18日,那等于说2013年10月17日这天业主是不知道的。根据法律规定,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能少于30天,但根据公告的征求意见的期限是2013年10月17-11月15日止,不足30天,只有29天,程序违法。从南宁建设信息网的打印文件来看,只能说2013年10月20日发布的信息,但不能证明信息是2013年10月16日就发布了。在南宁建设信息网上写的征求意见期限从2013年10月16-11月15日止,信息网上的征求意见期限与张贴公告的征求意见期限是矛盾的。看南征补【2013】33号的公告,时间又不一样了,时间是2013年10月16-11月15日期间公布。我们认为,被告作出决定的过程中程序是很混乱、工作对接也是混乱的,在此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决定当然不合法。
对证据9: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通知、签到表,被告用以证明政府各部分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但我们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根据条例第10条,办法第17条的规定,对方案进行论证的应该是南宁市人民政府,而非城乡建委。而且这个论证会不是对这个方案进行了前期的论证,只是进行了修改。征求意见的期限截止是在2013年11月15日,城乡建委在11月14日就召开会议讨论,这是不合法的。再者,这里仅有一份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簿,没有会议纪要和会议讨论结果,由此说明会议没有实际召开,只是补了一个会议通知和签到表的手续。被告提供的这份证据是不能证明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
对证据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在证据第54页,江南区政府透露了一个信息,是属于回建商业住宅,而非为了公共利益。被告一直倡导旧城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评估报告是写明是为了商业住宅。项目风险评价表的风险等级是中等,群众抵制的风险也是中等,也就是说被告已经知道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抵制等级是中等,而非风险较小。
对证据11:市建委关于对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决定的请示(南建报【2013】470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因为该文件是内部文件。关于方案公告的日期是2013年10月16日-11月15日,与前面是不对应的。在倒数第一、二行,说城乡建委组织江南区征收办对征收补偿方案讨论、修改完善,那修改完善之后的补偿方案在哪里,我们并不知晓。
对证据12: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被告是用以证明作出征收决定前已依法经过常务会讨论决定。我们对该份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常委会是在11月23日召开,2013年11月24日形成会议纪要,11月26日通过网络传输。而本案的征收决定是在11月21日作出,11月22日公告。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户在300户以上的,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但是现在是征收决定在前,常务会议之后,程序是严重违法的。且会议是否召开,会议内容是什么我们也不清楚,因为被告没有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和相关的视频资料,仅凭这份会议纪要,是无法证明作出征收决定前已依法经过常务会讨论决定。
对证据1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事实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之前是不知晓的,因为公告的内容和征收决定的内容不一致。在决定第一行、第二行圈定的征收范围是没有亭洪路和亭洪路商业街的,而我们的补偿方案、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是有亭洪路和亭洪路商业街的,这是自相矛盾的,原告想找规划蓝线图来看征收范围是哪里,但看规划局作出的180号蓝线图,这并不是现状图,亭洪片区临江这块是一条路,临江建筑群已经被拆除了,且商铺这一块是空白的,没有任何的门牌号,因此,180号蓝线图显然不是界定规划范围的规划蓝线图,因为原告对征收范围表示质疑。我们认为亭洪路和亭洪路商业街的两边商铺根据征收决定应该不被列入征收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