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向三被告追偿3.15亿元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2-06-24 11:01
6月23日,“五洋债案”衍生的德邦证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杭州中院开庭,据界面新闻了解,德邦证券的诉请为向陈志樟(五洋建设董事长)、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大信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累计追偿逾3.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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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五洋债”诉讼代表人案二审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对五洋建设债券无法兑付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承担5%范围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3月25日,杭州中院发布第4次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五洋债”案件涉及总标的款7.03亿元已全部到位,累计赔偿了7.18亿元,其中德邦证券、大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陈志樟分别赔偿了5.76亿元、1亿元、3594万元、645万元和15万元,占赔偿总额的比例为80.15%、13.93%、5.01%、0.9%和0.02%。
换言之,锦天城律所完全履约,按照5%承担了连带责任;大公国际最终履行金额占比只有0.9%;同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大信所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德邦证券。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显示,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版)第二十三条显示,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依据上市法条,对于各过失主体之间的可追偿比例应如何切分的问题,德邦证券的诉请采用了“直接切割”法——即判决中已确定某一主体的连带比例(不包括全部连带)的,该等比例即为该主体应承担的比例;扣除所有比例连带的比例后剩余的部分,则为全部连带主体应承担的份额,如全部连带的主体有多个的,则就该剩余部分均分。
“在我司担赔偿责任后,德邦证券赔偿的金额大大超出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 (即85%/3=28.33%) ,故德邦证券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即向陈志樟追偿约1.79亿元,向大公国际追偿约0.57亿元,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追偿约0.79亿元,并要求大信所对陈志樟不能履行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德邦证券相关人士表示。
鉴于陈志樟个人能力有限,其债务的50%或将由大信所承担,如此算上近0.9亿元的债务,大信所累计将被追偿近2.7亿元。
大信所与大公国际有无偿付能力?德邦证券相关人士透露,大信所仅2021年IPO和上市公司年审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加上非上市公司业务,近期回流收入更高,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大公国际在第二批执行案件中申报的收入仅2022年1月至5月近七千万元,履行后续判决义务绰绰有余。
界面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大信所,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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