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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拟实行备案管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委托方)提交产品批准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可以将产品委托给具有相应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受托方),并经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组织生产。其中,委托方需具有与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并负责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产品质量安全;受托方应具有与受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以及完善的可追溯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其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