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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说法
无论美容店还是健身房,除了临时散客外,大都设有预付钱款、持卡消费的会员制服务形式。在动员、说服顾客办理会员卡的过程中,健身房、美容店客服人员往往巧舌如簧,承诺各种优惠和折扣。
爱美的女士大概都有过被美容院推销产品的经历,而美容院的营销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什么“会员卡”、“年卡”、“月卡”、“金卡”、“银卡”层出不穷,大部分是请顾客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再分次去享受服务。
孰不知,这种会员制服务形式确实给顾客带来了方便和利益,实现了互利和双赢。然而,这样的消费方式对于顾客来说却存在着风险,它依赖于经营者的诚信精神、守法态度。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美容店、健身房的经营者缺乏诚信,在经营服务中不仅欺诈顾客、随意违反合同约定,还在转让门店、因故停止营业时,不履行告知、退回剩余款项的义务,甚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需要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告知对方并取得同意,如果因故停业,应当将剩余钱款及时、如数退还消费者。
美容健身行业鱼龙混杂,经营者的诚信状况和法治观念也各不相同。消费者在遇到预付钱款、持卡消费的会员制服务形式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认真判断经营者是否可靠、诚信、正规,切莫轻信客服人员的花言巧语,以免日后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