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广告说的效果不一样啊!
市场庞大,毛利极高,明星助阵,种种炫目的光环难掩减肥产品鱼龙混杂的市场现状。眼下网上最畅销的“绿瘦”,一种自称纯植物萃取,能迅速燃脂瘦身,无任何副作用的减肥产品却备受质疑。涉嫌违规宣传、偷税漏税、欺诈销售、非法添加、危害健康等系列问题且看绿瘦“负责任”的回应。
问题1:违规宣传
绿瘦商城中号称“王牌”减肥产品的有绿瘦玉人胶囊、绿瘦奥赛青胶囊、绿瘦纤体一号、绿瘦超级P57、绿瘦纤体S号、绿瘦纤体二号、绿瘦左旋肉碱茶多酚、绿瘦睡觉瘦、绿瘦荷叶茶绿瘦轻脂蜜,均标榜为“植物萃取”。
“绿瘦纤体一号(台湾)”的功能宣传是这样写的:“萃取植物精华,从饮食管理、脂肪管理、肠胃管理三方面,有效控制多余热量摄入,清除体内多余脂肪,排出毒素、调理肠胃,不节食、不拉肚子,快速瘦身。”
又如一款名为“瘦氨基酸白芸豆片(睡觉瘦)”的产品,则强调“睡觉也瘦”的功效。
记者调查发现,相关产品中只有“绿瘦玉人胶囊”、“绿瘦奥赛青胶囊”两款产品外包装有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随后记者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只查到“绿瘦奥赛青胶囊”相关信息,查询显示该产品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孕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
但外包装印有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898”的“绿瘦玉人胶囊”,记者查询后产品名称显示为“纤丽宝牌玉人胶囊”,而非“绿瘦玉人胶囊”。
对于为什么只有两款产品包装有保健食品标志,绿瘦商城客服人员表示,“其他产品是照片没照到保健批号,都是保健品。”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并没有查到其他绿瘦产品的相关信息。
对此,绿瘦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产品有“违规”宣传,他表示,绿瘦纤体S号(台湾)、绿瘦纤体一号(台湾)是进口产品,进口产品不需要中国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需要具备相关的各种进口报关文件即可销售;超级绿瘦P57、绿瘦氨基酸白芸豆混合片均是普通食品。
专家说法
非保健食品宣传功效属违规
“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我们的理事单位。”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锋对记者说,“这个公司是广东省保健协会推荐过来的,他们的具体事务是与广东省保健协会接触,没有和我们直接接触过。但如果普通食品在广告或销售人员宣传减肥保健功效是违规的。如果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我们有相应的处理程序,第一次是警告,第二次是书面处罚,直到开除其会员资格。”
至于“绿瘦玉人胶囊”保健批号名称不一致,徐华锋说,“首先要查‘纤丽宝玉人胶囊’是否转让给绿瘦公司,如果是转让药监局会有转让记录,如果没有转让行为或合作关系,涉嫌‘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即使是转让,其产品名称也应一致,不能断字、少字,产品名称和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中名称不统一,也属违规行为。”
问题2:欺诈销售
曾任职于绿瘦的某瘦身顾问通过微博表示,“培训了半个月,然后在绿瘦做瘦身顾问,了解了一堆的内幕。减肥产品,真的不太可信,主要还是看谁钱多,就给配多少钱的产品,从来就没有在培训学校说的那么诚实,良心企业,就是忽悠人的销售技巧,良心不安”。
此外,2012年《羊城晚报》记者卧底一个多月绿瘦销售,通过文章小标题可以一窥“神奇”的绿瘦减肥产品。“招工不看证件 入职即成‘专家’”、“‘话术’因人而异 ‘专家’巧舌如簧”、“团队分工精细 步步软磨硬泡”、“空有退款承诺 实则能赖就赖”。
文章介绍,卧底记者从一位资深女销售人员口中得知,一位新疆消费者花了近5万元购买了“绿瘦”减肥产品,用后没有效果,便一次次打电话要求退货。这位消费者说,一想到货退不掉,就整晚整晚失眠,精神几乎失常。可相关销售人员为了不影响绩效,想出各种手段阻拦退款。
新员工只需要培训两天就可以上岗,靠的是一套早已设计好的“话术”。“用‘绿瘦’后出现了口干现象?很好啊,说明您的脂肪已经开始燃烧。”、“服用后有头晕、心慌现象?不要紧,因为在减肥过程中大量消耗脂肪、热量,加大了心脏供血量,此时,心脏需要超额完成任务,出现疲劳乏力、心慌头晕等现象都很正常。”……
在“绿瘦”员工培训资料中,这些“话术”对于销售人员而言,是“发财”和成长的“法宝”,必须烂熟于心。
对于曾就职瘦身顾问发布的微博,绿瘦相关负责人用“个别员工因一些原因对公司存在不满情绪,去发表一些埋怨或诋毁公司的言论”来回复,同时表示,“绿瘦品牌绝对不是靠‘忽悠’就能发展的。”
专家说法
减肥产品夸大宣传涉嫌欺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说:“减肥产品通过广告、明星代言人来吸引消费者眼球,以期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企业赚钱无可厚非,但要取之有道,要把对消费者感恩的心态落实到营销活动中,落实到广告词设计之中。广告的主要功能是宣传产品的美誉度,一般不会主动披露自己产品的缺点,但企业在宣传产品优点的同时也要实事求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无中生有更是欺诈。如果减肥产品企业在宣传减肥效果的广告内容具体而确定,对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那这种广告就不仅仅是《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而构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要约。消费者一旦信以为真,接受了广告内容,该广告内容就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企业的减肥产品,达不到减肥企业承诺的减肥效果,减肥企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减肥企业明知自己的减肥产品达不到其在广告中宣传的减肥效果,但恶意而为,此种广告宣传就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