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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不宜吃添加芦荟等新食品
时间:2013-12-16 21:44  浏览次数:

  进口新食品原料应提供出口国生产证明材料

  记者从深圳市检验检疫局获悉,进口新食品原料又出新规,自10月1日起,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取代原卫生部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如进口芦荟等新食品原料,需提交出口国出具的在本国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

  按照《办法》的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4类物品,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以及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如越来越受人们欢迎的芦荟就属于新食品原料。目前经深圳口岸进口的新食品原料多作为饮料果冻的原料。据统计,2012年,经深圳口岸共进口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112批,重量近800吨,主要产品为饮料果冻

  芦荟属于新食品原料,目前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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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