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称,虽然“0.89亿收购协议”仅系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故对王秀群和天九工贸要求宣告“0.89亿收购协议”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判决,王秀群代理律师章帆称,法院在判决中回避了“0.89亿收购协议”的设立是出于欺骗商务部的目的这一关键问题。
湖北高院判决书认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会因“0.89亿收购协议”中的内容与“11亿收购协议”不一致而撤销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畴,“民事司法裁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不予僭越”。
长期专注外资并购的律师陆群威认为,需要商务部审批的交易合同在签署时还是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商务部审批才能生效,且合同生效不仅取决于商务部批准一个条件,还需要其他条件,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合同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商务部的审批就少了正确的前提条件。
对于湖北高院“民事司法裁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不予僭越”一说,陆群威认为,法院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据是《合同法》,而不应当是商务部的“背书”,“行政审批权力不能覆盖司法审判权。”
陆群威认为,报商务部的“0.89亿收购协议”目的是为了规避对跨境换股的政策限制和高额税负。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克鹏认为,整个收购是和商务部联系在一起的,应先走行政诉讼,来确定“0.89亿收购协议”是否有效。前置审查属行政权,合同批准与否,属于商务部来审查。“不是说司法权不能僭越行政权,而是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该案中,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只针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合同无效,再拿着民事判决书要求商务部撤销整个收购。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撤销整个收购。
姜明安称,但是当法院知道商务部有前置审批时,就为难了。法院不愿意与商务部的批文起冲突。法院称该案件中,存在商务部的行政审批,归属于行政诉讼,这样判也是有道理的。
姜明安建议,原告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撤销审批。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唐尧认为,王秀群可以就湖北高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之后,申请中止审判,同时,再提请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撤销收购审批。
法律人士计算,按照伪造的“0.89亿收购协议”,事实上造成约2亿元的税收国家无处征收。
湖北高院表示,当事人关于人民币0.89亿元的约定可能系为规避税负而做出,对该事实的审查和处理属于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范畴,不属于本民事纠纷案的审理范围。
天九工贸代理律师梁明17日对新京报记者称,在该次收购中,双方都存在错误,存在欺骗国家的行为,“现在我的当事人愿意就股权转让中的错误做法接受国家的处罚”。
王秀群一方代理律师梁明和章帆表示,其当事人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