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奶源基地建设。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后要加快配套奶源建设,大力发展企业自建牧场,确保企业生产所用奶源全部来自自建自控奶源基地。严格实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加快奶牛场圈舍、挤奶厅和质量检测设施标准化改造。加快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苜蓿基地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牛养殖基地相配套,提高奶牛养殖水平。促进上下游企业整合产业链,实现“奶源基地——生产加工——市场销售”一体化经营。
四、政策保障
(一)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强化部门联动,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转产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产业项目的,要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等方面为其提供便捷服务。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从事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重组业务所取得的收益或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待遇;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安排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特别是通过良好生产规范达标认证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予以适当支持。淘汰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落后产能,可享受现行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政策。中央财政安排技术改造基建资金,优先支持兼并重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调整使用范围,帮助兼并重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有关地方要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解决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突出问题。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以多样化融资方式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五)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鼓励企业探索运用新的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六)落实土地管理政策。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处置涉及的企业名单在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
五、工作要求
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成员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督促落实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监督,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兼并重组工作中失职渎职、违纪违法问题。
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和服务,及时出台和落实地方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特别是黑龙江、陕西、广东、内蒙古等省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布局和企业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当地奶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有序引导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工作任务分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别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参加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参加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参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牵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参加银监会、证监会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参加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参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参加
财政部、国资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