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副主任冯百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给予的好处费59万余元,并将其中的11万余元揽入个人腰包,用于买车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冯百联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1万余元,依法没收。
任职期间收好处费
冯百联2005年11月起担任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副主任。经查明,冯百联于2006年至2011年任职期间,在与密云直属库业务关系人业务交往过程中,王某、韩某、蒋某向冯百联个人银行卡账户存入人民币共计42万余元;此外,王某还给付冯百联2万元,韩某给付冯百联15万元,共59万余元,冯百联将其中11万余元据为己有。
韩某的证言显示,2007年,冯百联打电话向他借10万元,自己就向他卡里存了10万元。后来,冯百联又分3次借过共计12万元,每次借钱都说有点儿事,事后没还过钱,也不提还钱的事。2010年后,因冯百联分管的业务多了,为了让他在业务上给予自己优先照顾,韩某分两次送给冯百联现金15万元,都是在他办公室给的钱。蒋某则称,冯百联在找他购买粮食专用膜的业务过程中,向他要过好处费。自己先后给他的银行卡里打过5笔钱。
辩称钱用于单位业务
庭审中,冯百联承认自己向王某等三人要过钱,但辩解说打到银行卡里的钱主要用于单位业务支出了。到审计署审计时,银行卡里余额是9万多元,这些钱被他个人用于买车。韩某给的15万元现金用于单位支付雇用人员受伤的补偿款。王某给的2万元现金是好处费,感谢自己对他业务上的照顾。
11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冯百联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从事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活动,其在与相关业务关系人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检方指控冯百联受贿59万余元,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冯百联将他人给予的钱款116620元非法据为己有,而其他涉案钱款,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冯百联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