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制造工厂应由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提送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审查,并得派员实地查核认证,实地查核所需费用由输出国负担。
(五)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中文或英文详细登载下列事项:
1、进、出口商之名称及地址。
2、制造工厂之名称、地址及符合第一款规定之说明。
3、犬猫食品品名、数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4、犬猫食品所含动物性成分之来源动物种别。如含牛源成分,应注明其来源国名。
5、犬猫食品于制造加工过程业经加热处理,并注明温度及时间。
6、犬猫食品之原料及制造、包装过程已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绵状脑病及其它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7、动物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戳记、签发之兽医师姓名及签章。
前项犬猫食品之输出国或所含牛源成分来源国之牛海绵状脑病风险等级为风险已控制国家、风险未定国家或为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者,应另符合第五点规定。
五、 犬猫食品之输出国或所含牛源成分来源国之牛海绵状脑病风险等级为风险已控制国家、风险未定国家或为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制造工厂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未从事附表所列具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
2、采独立生产线从事前目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可确保输入之犬猫食品不受该等动物性成分污染。
3、从事第一目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后,确实执行管线清洗程序,可确保输入之犬猫食品不受该等动物性成分污染。
(二) 犬猫食品不得含前款动物性成分。其含牛源成分者,应符合附表规定。
(三) 制造工厂应记录动物性原料之来源动物种别、品项、供货商、来源国别、批次、进厂日期、数量及犬猫食品制造之日期、温度等数据;动物性原料系进口者,应记录检疫证明书之号码,并将该纪录保存二年以上。
(四) 制造工厂应由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提送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审查,并得派员实地查核认证,实地查核所需费用由输出国负担。
(五)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除按输出国之疫情状态依第三点第一项第二款或前点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登载外,应另登载下列事项:
1、制造工厂符合第一款规定。
2、含牛源成分者,其成分名称及符合第二款规定之说明。
六、 供嚼咬之犬猫食品,符合下列规定者,不适用第三点第二项、第四点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项及前点规定:
(一) 以经去毛、去脂、干燥且清洁、不带血液之偶蹄类或禽鸟类动物皮加工制成。
(二) 不含前款动物皮以外之其它源自偶蹄类或禽鸟类动物性成分。
(三) 制造工厂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未从事附表所列具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
2、采独立生产线从事前目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可确保输入之供嚼咬犬猫食品不受该等动物性成分污染。
3、从事第一目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后,确实执行管线清洗程序,可确保输入之供嚼咬犬猫食品不受该等动物性成分污染。
符合前项各款规定之供嚼咬犬猫食品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除按输出国之疫情状态依第三点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点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登载外,应另登载符合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之说明。
前项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应登载事项,不包括原料牛皮之来源国名。
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第五点附表
依动物性成分来源国BSE(注1)疫情状态及风险等级之管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