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目录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03月26日
1.马克思思想资源中的社会正义
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三重意蕴李佃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马克思对正义观的制度前提批判谌林,三亚学院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马克思对“伦理的正义”概念的批判张文喜,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编者按:学术界关于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是中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理论和观念上的反映,也是学术研究中的难点。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时期,面对理论和现实的重大问题,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开掘马克思思想资源中的社会正义思想,彰显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与在场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本刊联合《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主办了“马克思思想资源中的社会正义”学术研讨会。本组专题选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以期推动学术界对相关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李佃来教授提出,马克思是在总体性视域内,通过批判私有财产制度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阐发正义思想的,其正义思想呈现为包括“个人所有权”、“分配正义”以及“人的自我实现”在内的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立体性结构。三亚学院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所谌林研究员认为,只有在整体性原则的视域中才能科学地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批判性话语和建构性话语共同构成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整体,即通过对资本主义应得正义的制度前提——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剥削以及资本主义历史暂时性的批判,建构了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正义观。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张文喜教授强调,应该在超越伦理学的意义上理解马克思的正义观。国内外学者将马克思正义观伦理化的根本缺陷在于以形式的康德主义来理解马克思。在本质上,马克思的正义观并非源于道德律令,而是源于感性的人类活动,是基于人类行为的存在论意义上的历史性的实践活动并指向共产主义的正义观。
2.“结构与选择”机制下的人的生命本体——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新探索
摘要:长期以来,在人的生命本体论中,结构主义和存在主义将“结构”与“选择”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陷入了“二元论”的泥坑。人的生命本体论由“二元论”到“二重性”转变已是时代的切望。基于20余年对人的生命本体的研究和调查,本文作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为科学方法,试图在哲学人类学领域重构人的生命本体论。文章提出,人的生命本体具有“结构与选择”的“一体化二重性”,结构与选择互相联结、互相决定、互相转化,一体化存在。人的生命本体“结构与选择”具有共时态存在、历时态存在、交互关系态存在等多种存在方式,并且具有实践性、现实性、主体性和二重性等多种属人特性及功能。这一理论重构是对“主体人类学原理”的进一步深化,为人文社会科学提供了一种人的生命本体论基础,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科学的人生哲学,为人类学自我超越提供了理论参考,具有多种前提性理论启示。
关键词:人的生命本体 人学 哲学人类学 马克思主义
作者陈秉公,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匡亚明特聘教授(长春 130012)。
3.以人观之、以道观之与以类观之——以先秦为中心看中国文化的认知取向
摘要:在中国文化中,事实的认知与价值的评价彼此交错,从道、礼和语言的层面观察,认知都展现出以人观之的向度,其过程不仅限定于狭义的对事实的把握,也同时指向价值的评价。从认知方式的角度看,这种认知取向既表现为以道观之,又呈现为以类观之。前者关注对象本身的关联性、整体性、过程性,内含辩证思维的趋向;后者从类的层面把握对象,并以类同为推论的出发点,体现了不同于演绎推理的思维特点。能知层面的以人观之与所知层面的以道观之、以类观之,同时指向知行过程的有效性、正当性、适宜性,并在中国文化中具体表现为明其宜的认知取向,而论证与特定情境的适合,既涉及理,又关乎事,在实践过程中融合了中国文化中的各种认知特点。
关键词:认知 以道观之 察类 明其宜
作者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241)。
4.中国出口产品品质变动之谜:基于市场进入的微观解释
李坤望 蒋为 宋立刚
摘要:利用2000—2006年HS8分位数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从市场进入的视角,对中国出口产品品质演化的微观机制进行分析发现,新出口关系的进入是出口快速增长的最大推动力,但新进入出口关系的品质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在市场进入方式上,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东部地区企业,倾向于以价格竞争的方式进入市场。大量低品质出口关系进入出口市场,是造成入世后中国出口产品品质持续下滑的主要原因。由传统的价格竞争向以品质提升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转变,是加快中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型的必经之途。
关键词:出口产品品质 出口关系 市场进入 非价格竞争
作者李坤望,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教授(天津 300071);蒋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博士生(天津 300071);宋立刚,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克劳福德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
5.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摘要: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