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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4-05-21 08:37  浏览次数: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002650,股吧)公告编号:2014-02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宁乡县通程温泉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振先生。

  6.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总数139,879,500股,占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法定股份总数的60.71%,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9,879,500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议案》;

  表决结果:18,460,6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嘉华卓越(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华致远(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华优势(天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子江、陈伯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1,418,900股,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李乐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

(编辑: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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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