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一:《办法(草案)》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类别、品种,是否合理、可行?
背景介绍:本市自2006年起开始在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场、肉类批发市场以及标准化菜市场开展猪肉信息追溯试点,经过8年多的努力,追溯的覆盖面从猪肉逐步扩展至牛羊肉、蔬菜、水产、粮食等食品品种、类别。此外,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追溯体系也已基本建立。《办法(草案)》拟在此基础上,对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000061,股吧)(以下统称食品),进一步扩大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包括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乳品、食用油、水产品、酒类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考虑到当前对上述类别食品中的所有品种均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条件尚不具备,本着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办法(草案)》授权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编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具体食品品种目录,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目前,根据本市已经实施信息追溯管理或者开展相关试点的食品品种,初步拟定的品种目录包括大米、猪肉、牛羊肉、活鸡、冷鲜鸡、绿叶菜、婴幼儿配方奶粉、葵花籽油、大豆油、淡水鱼、白酒、葡萄酒等。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对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品种目录,适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观点一:《办法(草案)》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8大食品类别及初步拟定的品种目录,比较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较为合理、可行。
观点二:《办法(草案)》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8大食品类别及初步拟定的品种目录,范围过于宽泛,部分食品类别、品种实施信息追溯的条件尚不具备或者成本过高,不具有可行性。
观点三:《办法(草案)》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8大食品类别及初步拟定的品种目录,是否遗漏了某些特殊重要的食品类别、品种。为了提高本市食品安全水平,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实施信息追溯的食品类别、品种,或者增加某些特殊重要的食品类别、品种。
草案相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
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一)粮食及制品;
(二)畜肉及制品;
(三)禽类;
(四)蔬菜;
(五)乳品;
(六)食用油;
(七)水产品;
(八)酒类;
(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议题二:《办法(草案)》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是否合理、可行?
背景介绍: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实现食品质量全过程可追踪、可溯源,《办法(草案)》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信息记录、报送等义务。考虑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模、条件千差万别,有的已经具备或者基本具备实施信息追溯的基础条件,有的尚不具备并在短期内较难具备这些条件。因此,《办法(草案)》拟将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初步确定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
观点一:《办法(草案)》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充分考虑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实际状况和基础条件,较为合理、可行。
观点二:《办法(草案)》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过于宽泛,其中部分类别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实施信息追溯的基础条件,在施行过程中会存在操作性问题。
观点三:《办法(草案)》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并未涵盖同种类别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如非标准化菜市场、中型以下的食品店或者饭店等,未纳入管理范围,这对于纳入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有失公平。
草案相关规定: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形成信息追溯链,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类别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
第二十七条(有关用语含义)
中型以上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上的饭店。
中型以上食品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米以上的食品商店。
标准化菜市场,指符合《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标准的,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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