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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一非法经营团伙私宰生猪销售病猪
时间:2013-12-28 17:46  浏览次数:

  一非法经营团伙私宰生猪、销售病猪,涉案近5200万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该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10月份以来,该团伙主犯罗某在青云谱区楞上村杨家太私设窝点进行生猪屠宰,并雇用无业人员袁某从事生猪收购、屠宰及猪肉销售等管理事务,2010年8月份又雇用袁某某协助从事现场管理和记录生猪收购数量等事务。

  据袁某某记录的生猪收购账本记载,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罗某、袁某、袁某某在杨家太私宰生猪期间,共计私宰生猪数额为33554头,按照每头生猪售价1200元计算,罗某等3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为4026万余元。

  2011年10月份以后,罗某与南昌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短线车间承包合同,某公司为罗某提供场所、设备供其进行屠宰生产,期限为一至二年。至案发时,罗某等人在某公司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06万多元。

  今年2月,青山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罗某、袁某等2名主犯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一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和90万元;分别判处袁某某、万某等2名从犯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和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和40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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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