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仍维持原判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佳
41岁的韦某是广西某集团露塘糖业有限公司糖厂(以下简称露塘糖厂)的原仓库保管员,2008年至2013年,韦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虚列采购物资入库的手段侵吞露塘糖厂国有资金100万余元。2014年4月,鹿寨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0年,韦某不服判决并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上午,经过审理,柳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虚列物资侵吞百万 一审被判贪污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张某以柳州市某有限公司和柳州某物资公司名义中标露塘糖厂物资采购,执行过程中,韦某伙同张某,先后八批次虚列采购物资入库,由张某以其公司名义开具票据与露塘糖厂结算,套取露塘糖厂资金共计13万余元,韦分得8万余元,张分得5万余元。
之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间,张某又以柳州某物资公司名义中标露塘糖厂物资采购,这次韦某与张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分4批次虚列物资入库合伙套取露塘糖厂资金共计16万余元。怎知东窗事发,张某因涉嫌行贿罪被调查,鹿寨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张某行贿案中发现韦某涉嫌贪污,2013年7月30日,检察院对韦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同日,侦查人员将韦某抓获,经讯问,韦某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张某贪污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分别伙同苏某、钟某、郑某、叶某、邱某(均另案处理)共同贪污上百万元的事实。
今年3月,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韦某涉嫌贪污一案,查明韦某自2008年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苏某、张某等人以同样的虚列物资入库、虚开票据套取露塘糖厂资金的方式,侵吞国有资金100万余元,其中,韦某一人获得赃款41万余元。案发后,韦某的亲属代替其将赃款全部退出上缴。法院一审判决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退出赃款返还受害单位。
今年4月,韦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于昨日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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