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我们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走群众路线,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努力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贴近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是健全民主制度,发展人民民主。选举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证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提出做好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各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顺利完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顺利产生,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基层民主制度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保障。常委会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议事制度,强化信息公开、村务监督、民主评议等方面规定,保证基层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强调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监督,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常委会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群众最为关心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确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听取审议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覆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问题,切实保障城乡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还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跟踪检查,并听取审议跟踪检查报告,有力地推动了相关工作,新农保参保人数从2010年初的3326万人增加到2012年底的4.6亿人。
住房、医疗和教育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常委会听取审议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强调要建立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机制,严格区分保障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界限,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运营机制,真正使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得到实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规范义务教育,十届常委会修改了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就此开展执法检查,本届常委会又开展新一轮执法检查,重点推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还听取审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报告,强调要确保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
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能使用;确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用量。还两次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推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开展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为推动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在听取审议国务院相关报告时,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着力提升水源、水质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为贯彻2011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我们把推动扶贫开发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大别山革命老区等地,实地了解连片特困地区群众所思所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出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建设工业园承接产业转移、加强职业教育、完善基础设施等具体措施,并加强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这些重大举措落到实处,努力探索革命老区脱贫致富、科学发展的新路子。常委会还听取审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中央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产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扶贫开发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进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是完善诉讼、刑事、行政法律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按照这一宪法原则,我们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修改刑事诉讼法,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修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举证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十届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本届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行政强制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直接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制定行政强制法和修改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坚持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