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鹿 轩
由于鸡鸭鹅生禽类身上有许多绒毛,去除起来很麻烦,如果有一种东西涂在上面,再撕掉就可以把绒毛去除干净,无疑会大大减轻劳动强度,沥青和工业松香都曾被用作这样的脱毛剂。然而它们都因为对身体有害,而被国家明令禁止。
浙江温州一宰鹅经营户为图宰鹅脱毛效果好,雇佣伙计使用工业松香对生鹅进行脱毛被抓。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经营户任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认定伙计李某、胡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间,53岁的温州市区人任某在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葡萄村老方坦(后搬迁至本区过境公路50号附近小巷)开设宰鹅加工厂,雇佣李某(男,36岁)、胡某(男,50岁)及李某(另案处理)宰杀活鹅并使用工业松香对生鹅进行脱毛,后由任某在生鹅中掺入约三分之一冰冻鹅并运至陈某、繆某、黄某等人经营的熟食店进行销售。
2013年7月17日,上述加工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查扣已宰杀生鹅39只,总质量76公斤。
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液化松香样品中含有工业松香,且含有铅、铬、镉、贡、砷等有毒重金属物质。
经查,上述加工场使用工业松香生产、销售的生鹅金额共达45万余元。
案发后,伙计李某、胡某于2013年7月17日在鹿城区葡萄村甲里桥被温州市公安局支队民警抓获;雇主任某于2013年8月8日在瓯海区浦东路口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雇主任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结伙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伙计李某、胡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结伙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均应严惩。鉴于三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伙计李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2013年5月4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作为雇主的任某已经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经办这起案件的法官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生产、销售金额20万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严重情节。
本案涉案金额为45万元,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判决任某罚金100万元也是该院近年来关于食品犯罪开出的一张最高金额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