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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标注少一个字母 消费者执意要10倍赔偿
时间:2014-03-14 14: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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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日前,北京的沈先生将一家超市告上法院,因为沈先生发现某品牌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有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消费者可以索要10倍赔偿,故沈先生向法院申请,该超市赔偿1947元并返还货款194.7元。


    未来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 李晨星)日前,北京的沈先生将一家超市告上法院,因为沈先生发现某品牌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有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消费者可以索要10倍赔偿,故沈先生向法院申请,该超市赔偿1947元并返还货款194.7元。

  2013年6月,沈先生先后从某超市的3家卖场多次购买了某品牌大枣。回家后,沈先生发现大枣的包装袋上所标注的食品执行标准是GB5835,但在网上比照其他品牌标注的执行标准并查阅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后,沈先生认为GB5835执行标准是错误的,应当是GB/T5835。

  沈先生称,虽然只是少了一个字母,但是标准却相差巨大,商场出售这种商品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款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0的规定。故沈先生将该超市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通讯员 黄河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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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