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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监局:企业骗取许可证应撤销
时间:2014-02-24 14:51  浏览次数:

  近日,省食品药监局出台了《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实施。

  该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的,或者换发申请未被批准的;保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依法应当注销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许可决定;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伪造、涂改、出借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省食品药监局将加强对市级食品药监人员在保健食品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管,违规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记者 于京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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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