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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餐饮公司销售假名酒 被判赔偿68万
时间:2014-04-24 04:21  浏览次数:

四川日报网消息(王鑫 记者 刘春华)4月23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典型示范效应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各50万元、10万元、8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去年7月3日,成都高新区工商局对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现场扣押其正在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共1120瓶、五粮液酒24瓶、国窖1573酒7瓶。之后受工商局委托,三原告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结论均为假冒产品。此后,三原告分别起诉至法院,认为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方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三原告同款商品的包装装潢,普通消费者无法予以区分。其以茅台酒首瓶1180元,次瓶388元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批发商未能提供销售授权书等也有悖于正常经营方式,且其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源于上述三原告公司的产销,符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依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同时考虑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巨大,被告公司经营规模、模式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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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