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调味品产品包装外观设计纠纷案
(新乡市卫滨区莲味纯调味品有限公司与潮安县一味鲜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少利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卫滨区莲味纯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味纯调味品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安县一味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味鲜公司)
原审被告:刘某
【案号】
一审案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知民初字第100号
二审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108号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9日,王某向国家知产局申请“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上有主视图和后视图两幅图。同日,王某与一味鲜公司签订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王某许可其使用该专利产品,许可实施方式为排他实施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07年8月10日,莲味纯调味品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调味品加工、初级农产品分装。莲味纯调味品公司拥有“吉厨”商标。刘某为洛阳一调味品商行的业主,日常经营产品包括吉厨牌美味鲜鸡粉。吉厨牌美味鲜鸡粉产品包装与一味鲜公司的专利产品包装相似,其区别在于:从主视图看,专利图片上“鸡粉”左上方的横列黄色文字为“好又鲜”,被控侵权产品为“吉厨美味鲜”,专利图片上“鸡粉”左下方的黄色文字为“鲜鸡制成”、“真正上等”,被控侵权产品为“鸡味纯正”“鲜味十足”,专利图片上最下方的文字为“上海一味食品有限公司监制”,被控侵权产品为“莲味纯调味品公司”。从后视图看,专利图片上为黄色底色,最上方为红色横列文字“好又鲜”,下方为文字和图片的简介。被控侵权产品的上半部分与其正面上半部分一致。2012年11月12日,一味鲜公司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犯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该是整体综合判断为标准,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观察方式应是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视觉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本案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图形进行比对,虽然存在多处差别,但这些不同点并没有改变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也不产生视觉效果上的明显差异,故二者构成近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典型意义】
调味品是普通百姓居家生活不可或缺的食用品之一。由于调味品的地位不可或缺,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大量出现,逐年增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鸡粉类调味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生鲜超市和农贸市场都是日常生活中调味品的主要集散地,农贸市场以其网店众多、购物方便而发挥着大型生鲜超市不可取代的作用。相比较大型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绝大多数系个体经营,对于食品的真假鉴别能力较弱,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更是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侵权生产厂家也利用了这一点,从而使得农贸市场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这就不仅消费者在农贸市场采购诸如调味品这类商品的时候,要多加防范,注意识别,避免自己在购物中存在误认混淆,而且特对法院加强司法保护,净化调味品市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九、知名乳酸菌饮料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诉金华市爽歪歪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
上诉人(反诉原告):金华市爽歪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爽歪歪公司)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公司)
【案号】
一审案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民三初字第031号
二审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53号
【基本案情】
娃哈哈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爽歪歪”汉字商标专用权,金华爽歪歪公司是由金华益杯牛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而来,在商品第29类上共申请了第4746182号“爽歪歪”汉字商标、第6098401号“爽歪歪加小牛图形”商标及第6098402号“爽歪歪加娃娃图形”商标,上述三个商标均因在异议处理中,未获核准注册,金华爽歪歪公司受让获得29类上第3422290号“歪歪”注册商标。在经营中,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的“爽歪歪”汉字商标。娃哈哈公司以金华爽歪歪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金华爽歪歪公司以自己享有相关商标权为由反诉娃哈哈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华爽歪歪公司在其生产的“爽歪歪”乳酸菌饮料上使用“爽歪歪”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娃哈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金华爽歪歪公司爽歪歪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近似使用的行为,及将“爽歪歪”做为商号在其乳酸菌饮料产品上使用的行为,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造成较大损害,应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金华爽歪歪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 “爽歪歪”乳酸菌饮料产品;并不得再行生产、销售侵犯娃哈哈公司涉案商标权或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爽歪歪”商号,赔偿娃哈哈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驳回金华爽歪歪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诉后,经省法院调解,双方于2013年握手言欢,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娃哈哈公司是全国知名企业,其为其享有的商标品牌“爽歪歪”产品投入了高额的广告费用,该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成为了畅销的饮料产品,“爽歪歪”产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也是该公司精心研发并在国内最早投入,经过广泛的使用、宣传以及市场营销已经为全国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享有了良好的声誉,具有了很高的显著性和认知度。金华爽歪歪公司自将企业字号更名为“爽歪歪”后,主观上已有傍知名品牌的故意,并且在经营过程中围绕“娃哈哈”“爽歪歪”等商标进行类似商标的注册,同时还申请了同娃哈哈公司产品外观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欲通过法律的合法途径“合法”地“傍名牌”。本案通过对相同商标、类似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性、权利在先使用的认定从而从法律角度对金华爽歪歪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充分论述,并根据到侵权行为的主观明显故意、侵权时间较长、商标的声誉损害、造成市场混淆等等因素,判决傍名牌企业赔偿40万元。最终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华爽歪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再生产侵犯娃哈哈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对娃哈哈的知名品牌进行了有力的保护,也切实打击了假冒生产企业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