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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情形下,地方政府负责人应辞职
时间:2014-06-24 05:07  浏览次数:

  据新华社电民以食为天。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备受关注。

  此次修法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旨在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记者从五方面梳理了草案的看点。

  草案五大看点

  ●看点一:增设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引咎辞职情形

  此次修法通篇着力体现“重典”。草案第三条即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介绍,草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

  例如,草案对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吊销其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的情形,规定可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并未明确哪些行为可被认定为未履行职责。

  修订草案明确了职责逐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分规定。如,三种行为将给予开除处分,包括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以及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同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看点二:增加对网购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的规定

  针对网购食品交易,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

  另外,明确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验。同时特别强调: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看点三: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食品生产链条长、风险多,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关人士认为,这种保险制度既能为食品厂商增加一道安全阀,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

  ●看点四: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看点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防止“九龙治水”。

  (原标题:一些情形下,地方政府负责人应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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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