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
今起实施
新规
①
事业单位今日起实行合同制
养老险并轨时间要等待
商报记者 叶惠娟
重庆商报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最大的改变便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昨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介绍,目前,我市99.6%的事业单位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达98.6%。
涉及到多少人?
我市事业单位48万人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3年底,全市约有1.6万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48万人,涉及教育、卫生、文化、科技、农业、林业、水利、新闻出版等多个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近年来,我市实施了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的普遍推行,实现了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全市聘用合同签订基本实现全覆盖,99.6%的事业单位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达98.6%。”该负责人表示,自2006年我市启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以来,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12万人。
工资是否上调?
仍是未知数
新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就会马上看涨。”市人社局表示,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能与涨工资直接画上等号,工资水平的上涨是与市场、平均工资、物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各地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而重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涨不涨、多久涨、涨多少,都是未知数,具体措施要依据今后国家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来制定。
养老险要并轨?
目前尚无时间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少人认为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7月1日开始就实施养老金“并轨”,但事实并非如此。
市人社局表示,规则的制定到规则的执行不是一个概念,从制定到执行,需要一定时间,至于具体的实施时间,还是得看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如何制定。
新规
②
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今起办理
“城职保”“城居保”可互换
商报记者 叶惠娟
重庆商报讯 今日起,同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正式申请办理衔接。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暂行办法,若参保人员同时参加两个险种,可办理险种互转,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我市已调整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参保人只需向待遇领取地提交申请即可办理。
两种险种可互换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等原因,造成部分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
为解决不同险种间的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涉及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后者享受待遇。
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参保人员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
累计计算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原本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该负责人表示,届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都将随同险种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重复参保待遇可退
暂行办法规定,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给本人。
该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两边保险的待遇。若同时领取,将终止并解除其本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新规
③
商报记者 郭欣欣
重庆商报讯 今日起,《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与以往停留在“口头警告”不同,首次引入“黑名单”制度,消费者可看单购买。
从今往后,一旦查出不合格,不仅是“口头警告”,还将受到不同程度控制措施。比如,对于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已获得注册资格的进口食品企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注册资格或撤销其注册等处置措施,并报质检总局。
“一旦留下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只有‘纠错’通过后才能获得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整改后,需向其工商注册地或最近12个月内有进口食品贸易记录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解除风险预警。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分级风险研判,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才由质检总局解除风险预警以及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