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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说,此次修法建立了最广泛的责任主体;追责力度加大,处罚幅度大幅上升;追责方式的多元化,从传统的罚款思路,到如今有财产罚、人身罚和资格罚,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四是责任衔接的严密性,草案立足于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缝对接,保障法律适用不留死角,可以顺利落地。
不过,也有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坦言,草案描述的宏观目标,和实践往往存在一定脱节,现实中食品安全问题,“大家关注的主要还是罚款,以及不要担责”。
综合新华社、新世纪周刊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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