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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曝光五起食品药品案例 羊肉卷里掺貂肉
时间:2014-06-18 16:36  浏览次数:

  淄博齐鲁网6月17日讯(记者王晓娜)6月17日上午,淄博市召开全市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淄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谢锡锋发布五起典型案例。包括掺貂羊肉卷、过期美年达糖浆、高青黑窝点非法生产肉皮冻等。

  案例一、羊肉卷里掺貂肉供消费者涮火锅

  2014年1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获一起羊肉卷检出貂成分案。经监督抽检,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采购使用的羊肉卷中检出了貂成分。经查,该公司购买该批次羊肉切割成羊肉卷后供消费者涮火锅食用。

  分析:该公司采购使用含貂成分羊肉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剩余不合格羊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当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已将该案的相关材料及购进线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部门查处。

  案例二、美年达糖浆已过期快餐店仍销售

  2014年1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一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经监督检查,发现临淄区某快餐店正在销售的美年达(青苹果味)糖浆已超过保质期,后查实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情节。

  分析: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糖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凉菜被依法处罚

  2014年4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一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案件。经查,周村区某餐饮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标注经营范围里未取得凉菜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凉菜。

  分析: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高青黑窝点非法生产肉皮冻销往市县各商场

  2014年4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位于高青的非法生产使用肉皮冻的黑窝点。经查,该黑窝点所加工的成品定量销往市县各市场。经现场取证和调查,该加工窝点未取得生产经营食用肉皮冻的合法资质。

  分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从快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查处。

  案例五、乳鸽胶囊存问题保健品内竟添加药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获一起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案件。经监督抽验,发现某公司经营的乳鸽胶囊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他达拉非”.

  分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本文来源:淄博齐鲁网 编辑: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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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