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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乳品今年5月起执行检疫新规
时间:2014-01-07 14:33  浏览次数:

  近年来洋奶粉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问题洋奶粉也出现增多迹象。为了保障国内乳制品质量安全,我国将对进口乳制品实施更严格的规范管理。笔者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该新规明确规定,向中国出口的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同时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业内专家认为,新规将有望遏制更多问题洋奶粉进入中国,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除了通过正规渠道进口之外,实际上,很多“水货”也通过不同途径进入国内,比如当前国内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出境采购、邮寄等方式带入国内的洋奶粉,其数量也不容小觑。

  新规要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的产品才被允许进入中国。据介绍,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

  若进口乳制品被发现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与旧版规定相比,我国对进口问题乳品的处罚比之前更严格。新规规定,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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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