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时间:2013-12-23
1.审议《关于与南宁市总工会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1年11月22日,我公司二〇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租赁南宁市文化宫商业经营场地的议案》,拟通过竞争性谈判承租位于南宁市民主路20号的南宁市文化宫商业经营场地。2012年1月,我公司与南宁市总工会签署了《租赁合同》。其中约定,我公司承租南宁市文化宫商业经营场地中的42,000平方米及约800个停车位,租赁期限为20年,另有免租及装修期限3年;租金2.95亿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公司已向南宁市总工会支付了第一笔租金1.5亿元,第二笔租金1.45亿元按原合同约定应于2013年9月30日租赁标的交付后支付。
截止2013年9月30日,南宁市文化宫商业经营场地主体已封顶,但南宁市总工会未能如期将租赁标的交付公司使用,主要是项目未完全竣工及部分设计变更等原因,暂不具备验收、交付条件,具体如下:
1.南宁市总工会文化宫项目由文体中心、职工之家、职工文化综合楼及作为整体基础的地下室组成,其中文体中心的一部分及地下室为我公司租赁标的。因职工之家和职工文化综合楼工程施工工艺要求,地下室楼板及基础需预留沉降缝,待这两栋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两个月后才能浇筑,以消化沉降收缩变形影响,因此,地下室区域的主体结构和部分安装工程未能完成施工,影响到租赁标的按原计划交付;
2.根据对项目的商业定位及规划设计,我公司要求变更租赁标的外立面装修设计及局部的混凝土柱设计,以更好地满足对项目使用功能的需求。混凝土柱的设计变更导致一定的工期延迟,同时外立面也处于暂停施工状态,这也是项目不能按期交付的另一方面原因。虽然这些设计变更会使项目工期延长,但可避免重复装修造成的资金浪费。
以上两方面原因造成了租赁标的未能如期交付。因此,我公司未支付第二笔租金。
由于双方均对延迟交付负有一定责任,为促使租赁标的能尽快完工并交付投入使用,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三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拟与南宁市总工会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条款详见2013年12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临2013-028号公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张志浩独立董事因任满六年提出辞职,造成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公司需补选一名独立董事。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三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提名许春明先生为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将在当选后相应接任原独立董事张志浩先生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许春明,男,1962年生,研究生学历。曾任南宁地区中级法院审判员、庭长,1999年至2003年任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2003年至今任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经培训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002年5月至2008年5月担任南宁糖业(000911)股份有限公司(000911)独立董事,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担任索芙特(000662)股份有限公司(000662)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201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公司在2013年5月3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三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201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40万元。
请审议。
4.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三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西分所作为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18万元。
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