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事项修改进展情况公告
时间:2014-03-15 00:48 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7月26日,本公司与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现更名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商集团”)、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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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
浙江省糖业烟酒有限公司(现更名“浙商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张民一、杭州源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个会计年度内,若经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后,出现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作价的注入资产,达到项目决算条件下3年的实际盈利数总额小于《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应利润预测数总额的情况,注入资产方对此利润差额给予等额补偿。
2009年注入到本公司的房地产项目中,属于承诺范围的项目有4个,分别是上海“曼荼园”项目、 郑州“中凯华府”项目、南京“嘉业国际城”项目、潍坊 “东方天韵”一期工程项目。目前,距承诺时间已经超过3个会计年度,除“中凯华府”项目、“东方天韵”一期工程项目完成承诺外,上海“曼荼园”项目、南京“嘉业国际城”项目尚未销售完毕,未达到决算条件。因此,上述承诺履行的条件出现了相冲突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湖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3号)的要求,公司须对上述承诺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股东协商承诺修改完善的方案,待完善后将尽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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