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安全 >
重点推荐-网购平台纵容商家侵权将“连坐”
时间:2014-01-11 02:22  浏览次数:

最高法出台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网购平台纵容商家侵权将“连坐”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首席记者 蒋格伟 实习生 肖鹏

“知假买假”是否影响维权?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上述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的案件类型,且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这些行为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迫切需要加大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5条微博,对外公布了《规定》全文,并通报5起食品药品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规定》共18条涵盖“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赠品质量安全”“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虚假食品药品代言”“虚假认证”“民事责任优先”“公益诉讼”共九个方面。

在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10倍价款赔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因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价款10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金。(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原告的要求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

《规定》中,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因赠品致损害商家须担责

“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商家经常会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司法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在赔偿问题上通常减轻了生产者、销售者责任。

对此,《规定》中强调:“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要保证质量安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孙军工说,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因此,《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负连带责任

近年来,不少商家利用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

《规定》解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与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无论是明星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都有义务去了解其安全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

“连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担责,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网络交易平台不作为或将“连坐”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渐年上升。(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要求:“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解释,如果明知侵权而放任自流,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构成共同侵权。(本报博客地址:)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稿件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即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版权均属于法制周报,未经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法制周报社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周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报注明“来源:XXX(非法制周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报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法制周报采编部

邮箱:fzzb@vip.sina.com

电话:0731-84802117 联系人:陈小姐




上一篇:控人口规模去低端产业   下一篇:达能结束与恒天然所有合作 业内:对国内奶粉市场影响有限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