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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高建荣)昨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民生领域法规,《条例》针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及监管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等制度建设要求。
食品安全风险高可发“停售令”
根据数据统计,深圳是90%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都依靠外部输入的城市,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因此,《条例》规定,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监测的结果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还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行业根据信用状况分类管理
《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相关部门可以实施分类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还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批准延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评价依据。
(原标题:食品安全风险高可发“停售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