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因在超市买来的某天然矿物质苏打水在外包装标签中未标示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消费者强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超市退还强某货款20元,并支付强某赔偿金100元。
2013年10月8日,强某在重庆某生活超市购买了某天然矿物质苏打水2瓶,单价10元,共计20元。之后,强某发现其声称含丰富矿物质,但并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标注含量和营养素参考值,含量远远低于富含的标准,且营养成分表中的字高小于1.8毫米。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货款20元,并支付五倍赔偿金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苏打水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有:“某天然矿物质苏打水,选水苛刻,均选用富含人体生理所需钾、钠、钙、镁、偏硅酸等含多种矿物质的地下岩层宝贵水资源”。标示的天然矿物质含量(mg/l)为:钾0.5-1、钠40-60、钙60-100、镁20-30、偏硅酸≥25、锂≤0.2、锶≤0.2、锌≤0.2、碳水化合物0。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了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字体高度为1毫米。但未标示其他矿物质的营养素参考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2.2规定,营养素是指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第2.4规定,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第2.7规定,营养声称系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第4.2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本案中,该超市销售的某天然矿物质苏打水在外包装上所标示的,“某天然矿物质苏打水,选水苛刻,均选用富含人体生理所需钾、钠、钙、镁、偏硅酸等含多种矿物质的地下岩层宝贵水资源”属于营养含量声称。但在其外包装标签中的天然矿物质含量表和营养成分表中,均未标示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违法了食品安全标准中必须标明事项的规定。该超市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示不当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强某购买的食品,属于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之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原标题:苏打水营养素标示不全 消费者状告超市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