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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取消和下放47项行政审批项目
时间:2014-03-01 09:24  浏览次数:

  南方日报讯 (记者/周志坤 通讯员/符信)今日,省政府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新取消和下放47项行政审批项目。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4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为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我省实际,在2012年取消和调整50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再取消40项、下放6项、委托1项,并要求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47项行政审批项目。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7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备注

1制盐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七项轻工烟草“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示》(国函〔2012〕177号)将制盐项目核准下放我省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取消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取消

3中华老字号认定审核《“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商改发〔2006〕171号)六:认定程序,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取消2012年粤府令第168号将“中华老字号认定审核”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施

4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正)原设定依据条款已废。取消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核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取消

6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核省教育厅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须履行必要的申请报批程序。具体程序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提出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审核批复。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须报教育部备案。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项。取消各学校按规定自行变更,变更名称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原设定依据条款已废止。取消由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依法自行聘任学校校长,学校变更校长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函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8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审核省科技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3项。取消

9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消

10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取消

11涉外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保密管理的意见》(中办厅字〔1995〕40号):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中国雇员的服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承担。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三十三条:驻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用中国雇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指定的机构办理有关手续。3.《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2000年广东省劳动厅公告)第七条:申请涉外就业服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取消

12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2.《“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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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