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南京工商局在溧水县采用环保、无害化方式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涉及烟、酒、服装等12类160余个品种,价值金额420余万元。 本报记者 万程鹏摄
昨天,省消协公布“3·15”十大维权案例,其中就有一桩因快递弄丢1000多元的手机却只愿赔付45元而引发诉讼纠纷。
去年6月26日,消费者杨先生在姜堰某快递服务公司交寄快件,将价值1453元的三星i9000手机寄往深圳市罗湖区,运费15元。两天后,收件人来电话称,快件已收到,但内件中手机丢失,因此将快件从深圳退回,7月2日快件到达姜堰那家快递公司。杨先生找到该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慎丢失,因杨先生未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只肯按邮费的3倍即45元进行赔偿。杨先生坚持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双方争论无果,杨先生无奈之下,致函当地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律师团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并代理诉讼。
考虑到消费者实际情况,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指定律师免费为杨先生代理诉讼。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照规定在判决前先行调解。调解中了解到,手机是杨先生从网上一家网店所购买且有正规发票,价格与其所述相符;杨先生出具了其保留的快递公司受理该单快递业务时的存根联,上面显示包裹内容确系手机。调查中,快递公司承认是其工作失误造成邮件丢失,且给杨先生造成一定的损失,愿意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不同意照价赔偿,理由有三:一是根据《邮政法》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二是杨先生签字确认的快递运单格式合同,其背面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3倍赔偿;三是公司在受理邮件时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邮件是否为手机。
那么,快递企业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呢?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一一作了分析:
第一,快递企业以快递是邮政服务为由,提出按《邮政法》相关规定,按承担邮递费用的3倍进行赔偿,这是对《邮政法》的误读。《邮政法》是对事关公益性邮件发送服务的规范性法规。《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是完全市场化的商业行为,快递费用也是按市场化来收取的,因此不能适用《邮政法》以快递费用的3倍来进行有限赔偿,这是对消费者财产权利的侵害,而应当适用《合同法》。
第二,快递公司申辩,称其提供了保价服务,消费者应选择保价。这是快递公司的一种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因为用保价的方式,实际上是加重消费者负担。按《侵权责任法》规定,经营者对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市场价进行赔偿。快递公司通过保价,人为提高消费者成本,同时,这样一个规定本身,也容易造成快递企业内部管理的松懈。
第三,快递不清楚是否为手机没有事实依据。
这起案例中,由于消费者的较真和消协、法院的支持,最终得到照价赔偿,拿到1453元。在发布会现场,有记者现场吐槽称:丢了物品想要快递公司照价赔偿,太难了!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并且有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的。
那么,一般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会得到怎样的对待呢?昨天中午,记者拨通南京申通快递公司快递员刘雪的电话,以邮寄手机丢失为由咨询是否可以照价赔偿,他明确表示“赔不到”,他向记者透露,其实每家快递公司都遭遇过物品丢失的事件,处理的潜规则就是“能拖则拖,能不赔就不赔”。他说,碰上较真的,快递公司一般就拿出《邮政法》和“快递须知”,让消费者知难而退。但碰上特别较真的,就会多赔一些。对此,省消协副秘书长李小娟表示,“较真的”消费者应当受到鼓励和肯定。“我们希望更多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时,勇敢地向工商、消协等部门举报,甚至到法院诉讼,因为他们的执着,有可能改变很多。” 本报记者 杭春燕
链接 >>> “知假买假”有了法律撑腰
职业打假人告遍锡城大超市
3月14日,无锡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生元益生菌消费纠纷案。引人关注的是,该案原告付勇(化名)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因对牛肉粒、咖啡粉等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标签有争议,近来他把锡城各大超市告了个遍。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燕是家乐福的代理律师,她认为付勇职业打假人身份很明显,像300多元一盒的合生元产品,他买了6盒,甚至还把一家超市的某品牌牛肉粒全部买空。
记者发现,付勇对《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各种食品成分如数家珍,随身的包里还放着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职业打假人”这一身份,他强调:“我是正常维权,目的是为了引起商家足够重视。”
虽然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存在争议,但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法对“知假买假”行为予以支持。负责办理上述案件的无锡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郭莹华介绍,最高法院对新消法中“知假买假”的司法解释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浦敏琦